推進嚴格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周強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通篇貫穿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堪稱三中全會《決定》的姊妹篇,具有里程碑和劃時代的重大意義。《決定》首次提出了“嚴格司法”的要求,並用專條加以具體規定。這是我們黨繼此前提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之後,在黨的重要文獻中對法律實施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又一重大觀點和重要部署,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嚴格實施法律特別是對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視,對於有效解決當前司法機關辦案中遇到的各種司法難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深刻認識推進嚴格司法的重大意義
  司法機關嚴格司法是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不折不扣地把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法律實施到位。嚴格司法是對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進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是解決立案難、訴訟難和執行難的具體抓手,是讓人民群眾信賴法律、樹立司法公信和權威的重要舉措。
   (一)嚴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礎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工作的任務和目標就是實現和維護公正,並通過公正的司法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人民群眾評價司法工作合格不合格、效果好不好的標準也是公正。習近平總書記反覆要求,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對司法機關而言,要實現司法公正,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嚴格依法辦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堅決守住法律底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司法權,用嚴格司法確保公正司法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得到實現。
   (二)嚴格司法是確保法律實施的重要途徑
  古人雲,“法貴必行”,“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錶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於事。”司法機關肩負法律實施的重要職責,堅持嚴格司法,不僅能確保相關法律法規得到貫徹實施,而且能夠支持、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嚴格執行法律,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環境和氛圍。
  (三)嚴格司法是破解司法難題的主要抓手
  當前,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不滿意的一個重要方面表現在執法司法領域,當事人反映強烈的“六難三案”問題,即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以及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問題,歸根結底是不嚴格依法辦案甚至違法辦案造成的,人民群眾迫切期待的也是司法機關忠實履職,嚴格執行法律。因此,只有堅持嚴格司法,切實規範司法行為,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犯法和以權亂法等頑症,才能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需求和期待,樹立法律公信、權威和司法權威。
  二、正確把握推進嚴格司法的各項任務
  《決定》從確保實現司法公正和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機制的角度,對嚴格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明確、具體的任務和舉措。我們要認真學習領會,全面準確把握。
   (一)健全保證嚴格司法的法律制度
  《決定》規定:“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黨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為司法機關執法辦案確立的基本原則,現已成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這一原則完全符合司法工作實際,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規律,在訴訟活動中必須堅持。《決定》對此加以強調和重申,目的就是要求在堅持這一基本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健全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辦案的法律制度,用嚴格的程序和制度確保司法機關查明、認定的事實符合案件發生時的客觀真相,確保案件的裁判結果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作出的,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案件的辦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公正的要求。其中,案件的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訴訟活動追求的最終目的,關係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適用正確與否。案件的程序公正是指訴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平等保護和有效行使。就二者的關係而言,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和結果,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絕不容許脫離案件的客觀真相滿足於所謂的法律真實,絕不容許不顧案件糾紛的是非曲直評價裁判的公正與否,絕不容許違背法律程序行使司法權力。
  (二)完善嚴格司法的制度機制
  堅持嚴格司法,需要完善的司法制度機制。其中,司法解釋制度和案例指導制度,是保證嚴格司法的兩項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決定》要求:“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這是我們黨的文獻首次對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體現了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對這兩項司法制度的高度重視,必須認真落實好應用好。
  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權,是適用法律的一項重要制度。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指導下,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單獨制定和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3000多件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對於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推動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促進嚴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貢獻。加強司法解釋工作,就是要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適應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加大司法解釋工作力度,適時發佈高質量的司法解釋,統一執法辦案的尺度,為嚴格、公正司法提供明確的依據。規範司法解釋工作,就是要著力推進司法解釋規範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司法解釋的工作程序,保證司法解釋制定過程公開透明,有利於權力機關對司法解釋工作的監督,有利於吸納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有利於通過司法解釋凝聚全社會的法治與司法智慧,不斷提高司法解釋的質量和水平。
  加強和規範案例指導。案例指導制度是貫徹黨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舉措而誕生的新事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分別發佈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正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精心挑選,先後共發佈了30多件指導性案例,公安、檢察機關也相繼發佈了一些指導本部門工作的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民事執行等工作領域,對於統一裁判標準,實現同案同判,發揮了重要作用,受到社會各界高度評價。加強案例指導,就要在每年數以千萬計的司法案例中,及時選擇那些對司法審判有普遍指導意義,對人民群眾學法、用法、守法有示範作用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正式發佈,以充分發揮其統一法律標準、指導案件審判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作用。規範案例指導,就是要統一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工作程序、指導範圍和發佈機制,提高案例指導工作規範化水平,確保案例指導制度健康發展,使之在通過個案解讀法律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方面發揮獨特作用。
  (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刑事訴訟是一個科學的制度體系,包括偵查制度、公訴制度、辯護制度和審判制度等。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流水線型的,其中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和偵查,偵查程序終結後將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公訴機關負責審查起訴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機關負責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其優點是三機關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有利於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但是,隨著法治的發展進步,人民群眾對司法保障人權的意識不斷增強,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冤假錯案時有發生,嚴重損害司法公信。二是一些公訴案件到了審判階段以後,由於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訴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審判機關既難以依法定罪也難以依法宣告無罪。如果強行下判,則可能造成冤假錯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難以承受來自社會各方的巨大壓力,當事人往往被超期羈押,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三是刑事訴訟中審判程序難以發揮對其他訴訟程序的制約作用,嚴重影響刑事司法尺度的統一和刑事司法公正,必須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進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決定》為此規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在刑事訴訟中,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的最後一道程序,是最公開透明的訴訟程序,是參與的訴訟主體最多的訴訟程序,也是最終對案件作出裁判並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程序。因此,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視、切實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促使偵查程序和公訴程序始終圍繞審判程序的要求進行,確保偵查程序和公訴程序的辦案標準符合審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標準,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從而有效防範冤假錯案,提高辦案質量,節約訴訟資源,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四)保證庭審在刑事訴訟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決定》規定:“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一規定,突出強調了兩個要求,一是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二是充分發揮庭審的決定性作用。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指認定案件事實和定罪量刑,必鬚根據依法查明的證據進行,裁判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認定事實要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更不得認定犯罪。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就是在訴訟活動中,所有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樹立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意識,堅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證據,堅持用證據說話,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不搞非法證據,不搞虛假證據,不認定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用嚴密的證據鏈條鎖定犯罪事實。不僅重視收集和採信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且重視收集和採信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不僅要堅持有罪則判,而且要堅持疑罪從無。
  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庭審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關鍵環節,是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的主要場所。充分發揮庭審的功能作用,對於確保案件質量至關重要。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要求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圍繞庭審開展訴訟活動,做到訴訟資源向庭審集中,辦案時間向庭審傾斜,辦案標準向法庭看齊。確保案件證據展示、質證、認證在法庭,證人、鑒定人作證在法庭,案件事實調查、認定在法庭,訴辯和代理意見發表、辯論在法庭,直接言詞原則體現在法庭,當事人及其辯護、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決定在法庭,裁判說理講解在法庭,等等。因此,確保庭審在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力打擊犯罪和有效保障人權,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五)建立健全保障嚴格司法的辦案責任制
  推進嚴格司法,必須建立健全科學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好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兩項工作機制,確保誰辦案誰負責,誰違法誰擔責。《決定》對此明確規定:“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貫徹、落實《決定》的上述要求,要在三個方面著力: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有關文件關於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明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人民警察的司法工作職責,對每一類司法人員行使的司法權力和承擔的司法責任,作出科學、具體的規定,把每一項司法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司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要以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權力運行機製為依托,以案件信息化系統為平臺,構建確保嚴格、公正、高效辦案的偵查工作流程、公訴工作流程和審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辦案期限預警、辦案程序監控和辦案風險評估等辦案流程的關鍵節點,讓各個辦案流程依法公開運行有機銜接,使違法辦案無處藏身。要大力推進司法規範化建設,科學設立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程序公正的評價標準、辦案質量效率的評價標準和辦案人員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以明確、統一的工作標準激勵先進、帶動後進,倒逼司法人員嚴格司法。
  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司法人員對所辦理案件的質量終身負責,這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具體化,是司法責任制的延伸。案件質量涉及事實真相是否查明,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當事人權利是否受到依法保護或非法侵害等重要問題,司法人員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就是終身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對人民利益負責。因此,必須針對各類司法人員職責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建立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堅持用制度保證司法案件的高質量。
  實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受客觀條件和主觀能力所限,發生錯案難以完全避免。關鍵是要敢於面對錯案,及時查清造成錯案的原因,從錯案中汲取經驗教訓,並用嚴格的制度防範錯案。實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一是建立錯案倒查制度,二是建立錯案問責制度。倒查就是在錯案發生以後,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立即啟動倒查程序,實事求是地分析錯案發生的主客觀原因,認定錯案的性質和錯案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等,為錯案追究提供依據。對於社會廣泛關註的錯案,還要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問責就是在查明錯案原因的基礎上,根據責任人的主觀過錯程度,追究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故意枉法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不負責任將死刑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辦成錯案的,錯案發生後拖延不糾造成損失擴大或惡劣社會影響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情節惡劣的,直至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全面落實推進嚴格司法的工作要求
  全面落實《決定》提出的推進嚴格司法的各項任務和要求,是所有司法機關和全體司法人員的工作職責,需要所有司法機關和全體司法人員共同努力。我們要認真學好《決定》,吃透《決定》精神,抓好貫徹落實。
   (一)提高推進嚴格司法的能力
  推進嚴格司法,司法能力是關鍵。司法能力就是對法律的執行力,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方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法律有的在實踐中得不到貫徹執行,有的貫徹執行不到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司法中的各種問題,一些案件效率不高、質量低下,往往是由於司法人員的司法能力不足、不強造成的。因此,推進嚴格司法,當務之急就是要儘快採取有力措施,及時提高司法能力。要提高正確理解和解釋法律的能力,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價值的能力,準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人權、解決糾紛與化解矛盾的能力,依據法律立足本職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維護穩定及構建和諧的能力。要通過教育培訓、崗位練兵、座談研討和比學趕幫等多種形式提高司法能力,為嚴格司法提供堅實保障。
  (二)發揚敢於嚴格司法的精神
  推進嚴格司法,司法人員必鬚髮揚剛正不阿、秉公司法、勇於擔當的精神,敢於對各種非法干擾亮劍,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職權。做到始終忠於法律,牢牢守住法律底線,把好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從司法實踐看,司法難,難就難在嚴格司法上,難就難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各種干擾和誘惑紛至沓來上。因此,司法人員必須堅定信念,廉潔操守,端穩天平,握正法槌,堅持嚴格公正廉潔司法,不為任何壓力所迫,不為任何利誘所動,堅定不移地嚴格實施法律,義無反顧地維護捍衛法律,始終不渝地忠誠法律。
  (三)健全保障嚴格司法的機制
  推進嚴格司法,需要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決定》高度重視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制度機制建設,建立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並建立了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的保障機制。這些制度機制也是嚴格司法的保障機制,必須嚴格落實,堅決抵制各種違法干擾和以職權打擊報複司法人員嚴格司法的行為,用制度解除司法人員嚴格司法的後顧之憂。
  (原載2014年11月14日《人民日報》)  (原標題:周強:推進嚴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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